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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人工智能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2024年11月25日 10:44 人工智能学院 (浏览:次)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上账建卡,分室保管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做到账、物、卡相符。

二、使用仪器设备相对独立,建立设备台账,每台仪器都必须建立档案(包括使用说明、技术资料、使用日志等)。使用日志记录该仪器的使用、故障、维修情况,以便统一掌握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更新和添置须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由实验室会议研究制订设备购置计划,由各系审核报学院批准。

四、新到仪器设备的验收需经学院相关专业老师或实验室老师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个人进行共同测试,达到质量指标者验收签字,同时由主管设备者制卡建账投入使用,在验收后,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统一交由教学管理处存档,一律不外借。

五、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用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履行借用手续,仪器设备借出前后必须进行验收。本院其他实验室教学需要借用仪器者需经室主任批准,用完后要及时归还。

六、仪器必须按操作规则操作,并填写仪器使用日志,对违反操作规则造成仪器损坏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七、仪器设备主要器件损坏无修复价值或属淘汰产品者由实验室报院及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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