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免遭国家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三条 学院成立院系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政领导作为负责人,由分管实验室安全领导、建制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组成。
第四条 院系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主管实验室安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到岗一年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每学年对新生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并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
第七条 各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每间实验室都指定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该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八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每周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门窗,并做好记录。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时刻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明了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消防安全演练学习。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十七条 必须规范安装水电设施,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严禁使用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须每年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做到帐物相符,确保学校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及时维护报修,使设备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驱动程序、使用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
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人身重大损伤、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院、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若有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安全制度执行。
广西民族大学人工智能学院
2020年3月9日